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沐鸣2平台📑。
第二條本單位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單位開展黨的工作。本單位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單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本單位的宗旨:提供誠信服務,接受社會監督🍑🤚🏿,信守職業道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識、有紀律的“四有”新人👩🏻🌾。
本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信守職業道德🤶,提供誠信服務🙇🏻♂️。
第五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寶山區社團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寶山區教育局,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單位的住所是上海市寶山區富樂路38號⛹🏽♂️。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上海市沐鸣2進修學院。
第八條本單位的開辦資金:壹佰萬元人民幣;
舉辦者🌾:上海市沐鸣2進修學院,出資金額:壹佰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推選代表作為本單位第一屆理事候選人或監事候選人;
(二)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抽回出資📍;
(三)對出資的財產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不要求回報。
第十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中等職業學歷教育。
第十一條本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核準的業務範圍主要在上海開展活動。
第三章組織管理製度
第十二條本單位按照公平𓀌🤸🏼♀️、公正、民主的原則☝🏽,製定議事程序和規則。
第十三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在本單位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有積極參與本單位工作的意願🦆,確保充足的工作時間;
(六)認同本單位的宗旨🈚️、發展方向、機構文化🕶,有公益精神;
(七)非國家現職工作人員👨🏼🦲;
(八)誠實守信、樂於奉獻、盡心盡責🔝。
第十五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第一屆理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提名並協商確定;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本屆理事會推選產生新一屆理事;
罷免、增補理事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製訂、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聘任或解聘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職🧑🏼🚒、財務負責人;
(四)審議聽取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並對其工作進行檢查🏊🏻;
(五)決定重大的業務活動計劃🖖🏽;
(六)審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七)決定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八)決定本單位的變更🗳、分立、合並、終止及清算等事項🤷🏽;
(九)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十一)依法核定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提議召開並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十八條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製。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章程的製訂和修改;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變更開辦資金;
本單位的分立、合並🙅🏻👨⚕️。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定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決議,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會議記錄🍙🤹🏼♀️、決議由本單位的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上述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是校長,為專職🔑。校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擬訂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協調內部機構開展活動;
(五)擬訂內部管理製度;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職、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單位的理事長、理事、校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製🫳、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組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
監事任期為4年⁉️,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選中產生或更換。
本單位理事及其近親屬、行政負責人及財會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會、行政負責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情況;
(三)發現問題時,有權對理事會、行政負責人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製。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會各界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的開辦資金由舉辦者出資。根據運作和發展需要💇🏿,舉辦者可以繼續投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單位的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除符合規定的支出外,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於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紅,註銷時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從事社會服務取得的收入除用於合理的工資薪金、福利支出和與本單位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開展社會服務活動的收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接受捐贈時如簽訂捐贈協議的,應在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內🪭,根據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單位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單位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單位將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依法進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單位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在年度檢查、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勞動用工製度
第三十九條未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理事和監事不得從本單位獲取報酬。
第四十條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控製在合理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單位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製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二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三條本單位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四條本單位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在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織人員一般應由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會確定的相關負責人、債權人代表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代表組成🙇🏻♀️。根據需要可聘請國內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第四十八條清算工作的順序:
退還應退的服務性收費;
支付本單位職工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償還本單位債務;
開展終結審計🛳;
處理剩余財產🥈;
撰寫清算報告。
第四十九條本單位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如遇民事訴訟的📎,由清算組代表本單位參與民事訴訟。
第五十條剩余財產的處理🚴🏼:
(一)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清算組成員的酬勞;
(二)辦理稅務註銷🧝🏽、銀行銷戶等手續,結清稅款、利息⤵️;
(三)在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的監督下🍲,將剩余財產捐贈給與本單位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18年5月24日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自理事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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